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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四初字第1715号

沈登成与叶波、余家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沈登成,叶波,余家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四初字第1715号

原告:沈登成,男,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公民身份号码×××4597。

委托代理人:旷冰珑、旷礼平,分别、律师助理。

被告:叶波,男,汉族,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2813。

被告:余家凤,女,汉族,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0061。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中山,组织机构代码证××。

负责人:罗磊,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燕鸣。

原告沈登成诉被告叶波、余家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中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玲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登成委托代理人旷冰珑、旷礼平,被告叶波,被告平安保险中山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朱燕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家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登成诉称:2015年11月9日9时30分左右,被告叶波驾驶粤T×××××号小轿车由火炬开发区窈窕商业街往石岐区方向行驶,途经火炬开发区××大道××商业街对××段时,遇原告驾驶粤T×××××号二轮摩托车沿中山港大道由开发区往石岐区方向行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7000元,住院伙食费6000元,护理费10800元,营养费700元,误工费5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30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上述各项损失30000元;2.被告平安保险中山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的计算方式分别系100元/天×60天、180元/天×60天、2500元/月÷30天×60天,截止时间暂计至2016年1月8日。

被告平安保险中山支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按相应的发票原件计算;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原告应提供医院证明佐证;误工费,应提供相应的误工证明,否则应按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交通费,没有异议。另外,原告住院期间我司已为其垫付医疗费10000元。

被告叶波辩称:我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申请复核,但交警部门终止了复核,没有作出复核结论;事故发生时我的车辆已行驶离开事发路口,是原告追尾碰撞到我驾驶的车,交警部门认定我负全责不合理。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9日9时30分许,叶波驾驶粤T×××××号小轿车由火炬开发区窈窕商业街往石岐区方向行驶,途经火炬开发区××大道××商业街门口对××段时,遇沈登成驾驶粤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中山港大道由开发区往石岐区方向行驶至,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沈登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同年11月30日,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火炬开发区大队作出山公交认字(2015)第C002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波驾驶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灯、交通警察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沈登成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叶波不服,申请复核。沈登成据此同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求。同年12月15日,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沈登成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为由作出复核终止的决定。另查明:沈登成受伤后当天被送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诊断为颅底骨折,右眉弓全软组织挫裂伤,右肱骨近端骨折并肩关节脱位,右股骨近端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血小板增多症。目前,沈登成仍在住院治疗中。事故发生后,平安保险中山支公司为沈登成垫付了10000元。又查明:粤T×××××号小型轿车在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车主及被保险人均系余家凤,该车在平安保险中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不计免赔险),其中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金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事故发生在有效的保险期限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具体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具体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本院认为:本案是发生在机动车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波驾驶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灯、交通警察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沈登成无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平安保险中山支公司承保了粤T×××××号小型轿车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其应先在交强险各限额内向沈登成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其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叶波赔偿。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沈登成的前期损失作如下确认:1.医疗费17000元(××情介绍、××证明书,按其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暂计住院60天,其主张按100元/天计算符合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合计23000元,属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范围,应先由平安保险中山支公司在该赔偿限额赔付;不足部分13000元,由其在第三者责任限额300000元范围予以赔偿。2.护理费9000元(暂计住院60天,参照当地同等护理级别劳务报酬标准按150元/天计算,即150元/天×60天),误工费4963.22元(误工天数计算到2016年1月8日止,即60天,其没有提供事故发生前的工作情况证明,参照广东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192.90元/年计算,即30192.90元/年÷365天×60天);交通费500元(结合治疗时间,按其主张),合计14463.22元,属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且未超出该赔偿限额,应由平安保险中山支公司在该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综上,平安保险中山支公司应分别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向沈登成赔偿24463.22元、13000元,其已垫付的10000元应予以扣减。沈登成主张的营养费,未能提供需要加强营养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沈登成的合理诉求应予支持,但责任承担方式及具体数额应以本院核定的为准。平安保险中山支公司辩解合理之处,本院予以采信。余家凤不到庭参加诉讼,自动放弃质证、辩证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27463.22元给原告沈登成;

二、驳回原告沈登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275元),由原告沈登成负担23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52元;被告负担部分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本院不作退费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增成邱志婵第8页共8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