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执字第1283-1号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薛芳、张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芳,张明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283-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永虹,董事长。被执行人薛芳,女,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明霞,女,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关于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薛芳、张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薛芳、张明霞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张 峰执行员  闫永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毛田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