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283-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永虹,董事长。被执行人薛芳,女,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明霞,女,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关于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薛芳、张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薛芳、张明霞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张 峰执行员 闫永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毛田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