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字第0233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公路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重庆顺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刘彬,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公路局与被执行人重庆顺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彬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綦法民初第11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重庆顺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彬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公路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顺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彬有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綦法民执字第0233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执行条件具备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袁永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延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