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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商初字第00796号

796扬州市江都公共交通公司与董硕峰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3-22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扬州市江都公共交通公司,董硕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商初字第00796号原告扬州市江都公共交通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长江东路155号。法定代表人吴慧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进、殷义萍,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硕峰,男,汉族,1968年2月26日出生,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代理人王娟、杨泽东,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江都公共交通公司与被告董硕峰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江都公共交通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江都公共交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扬州市江都公共交通公司负担。审判

审判员  赵华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