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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211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与钟永州、宋风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钟永州,宋风琴,钟庆宗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21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北路116号,组织机构代码85788128-1。代表人苏龙锋,行长。被执行人钟永州,男,1986年2月8日出生,畲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宋风琴,女,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钟庆宗,男,畲族,195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与被执行人钟永州、宋风琴、钟庆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179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钟永州、宋风琴、钟庆宗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5753.44元及贷款分期手续费14415元,并支付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车管、房管、国土资源、矿产等信息查询,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21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进

审判员 娄  书  中

审判员 蓝  大  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爱珠(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