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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第00015号

柯红斌与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柯红斌,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柯红斌,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法定代表人吴小林,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各种经济补偿42900元,并承担执行费54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443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政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