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197号申请执行人张泽川。被执行人于沛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泽川与被执行人于沛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汉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立冬 微信公众号“”
张泽川与于沛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197号申请执行人张泽川。被执行人于沛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泽川与被执行人于沛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汉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立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