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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7745-1号

王晓红与银川中房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王晓红,银川中房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宁夏中房集团银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745-1号原告王晓红,女,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张述谋,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公乾,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中房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宁夏中房集团银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清湖苑18-2-501室。委托代理人乔琨,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继,该公司员工。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晓红诉被告银川中房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徐贵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 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