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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2440号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诸暨市中强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国申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诸暨市中强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国申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力源液压技术有限公司,袁忠祥,潘婉玉,石海平,蒋冬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440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仙林桥直街3号仙林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23456789。法定代表人金建康。被执行人诸暨市中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阮市镇袁村,组织机构代码:704513277。法定代表人袁忠祥。被执行人浙江国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次坞镇次坞村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146217202。法定代表人俞国胜。被执行人浙江力源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长兰村,组织机构代码:747737385。法定代表人石海平。被执行人袁忠祥,男,1961年3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潘婉玉,女,1960年5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石海平,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蒋冬初,女,1977年12月14日出生。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诸暨市中强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国申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力源液压技术有限公司、袁忠祥、潘婉玉、石海平、蒋冬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098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0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经权利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杭下执民字第24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卫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