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1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阜军,男,1973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平,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上诉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及执行标的款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生,男,1981年5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陕西省××市商州区××办事处××组。委托代理人董川龙,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上诉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等权利。
上诉人何阜军与被上诉人张永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2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阜军的委托代理人王平,被上诉人张永生的委托代理人董川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20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587元,何阜军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旭飞
代理
审判员 李 剑
代理
审判员 韩 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