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5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李常成,男,生于1958年7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交桂路89号5楼。法定代表人文燕,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渠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李常成与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常成工程款7912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10000元,承担执行费1041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诉讼中已冻结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金牛支行的银行存款90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金牛支行账号为440224300902270XXXX账户上的存款838423元至渠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建设银行渠县支行账号为51001756337051503184账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健夫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 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