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1执16号

王月英、罗赛玲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月英,罗赛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6号申请执行人王月英被执行人罗赛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0212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罗赛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赛玲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赛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罗赛玲(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08的存款人民币696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晓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