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2038号申请人郭顺才,男,1935年10月26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身份证号:******************。申请人杨桂仙,女,1941年6月3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郭永辉,男,1968年11月14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何再先,女,1971年1月14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顺才、杨桂仙与被执行人郭永辉、何再先共有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官民一初字第2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交付昆明市房屋给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3376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将自有的位于海伦国际11号地块5幢306号房屋与11号地块6幢808号房屋互换,现协议已实际履行,房屋已交付,诉讼费已交申请人,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2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文 永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海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