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67号申请执行人郁伟峰。被执行人陆丽辉。
原告郁伟峰诉被告陆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的(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陆丽辉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郁伟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
审判长顾国强、
审判员顾红顺、
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因此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国强
审判员 顾红顺
审判员 章 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