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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167号

郁伟峰与陆丽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郁伟峰,陆丽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67号申请执行人郁伟峰。被执行人陆丽辉。

原告郁伟峰诉被告陆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的(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陆丽辉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郁伟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

审判长顾国强、

审判员顾红顺、

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因此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国强

审判员  顾红顺

审判员  章 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