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685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文,男,汉族,1968年3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被执行人佛山市翔邦家具制造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朝山工业区一区。投资人宋翔伟。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小文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翔邦家具制造厂劳动仲裁一案,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第(2015)199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工资共14490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31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的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6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谭 龙执行员 季 鑫执行员 姚莉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熙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