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379号
原告:张元,女,汉族,1951年1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代理人:张张,女,汉族,1978年8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张元的女儿。
被告:江西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188号(丰源智能大厦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3393611—3。
法定代表人:涂根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阮皇忠,江西知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吁华林,男,汉族,1964年8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灌婴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2391597—6。
法定代表人:李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涛,男,汉族,1975年11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闵宇平,男,汉族,1975年6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系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诉被告江西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元以与被告江西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元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元承担。
审判员 匡小明二0一六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