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1882号原告游本农,男,1953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徐菊芳,女,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本农与被告徐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50元,由原告游本农负担。
审判员 陈 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智伟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