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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民初1882号

游本农与徐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游本农,徐菊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1882号原告游本农,男,1953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徐菊芳,女,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本农与被告徐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50元,由原告游本农负担。

审判员 陈 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智伟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