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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执115号

盐山县世盛服装厂、付永宾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盐山县世盛服装厂,付永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5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盐山县世盛服装厂。被执行人付永宾,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盐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沧民终字第35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付永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永宾履行给付加工合同纠纷款1868元,但被执行人付永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付永宾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付永宾在中国农业银账户为62×××70内的存款186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君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