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5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盐山县世盛服装厂。被执行人付永宾,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盐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沧民终字第35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付永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永宾履行给付加工合同纠纷款1868元,但被执行人付永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付永宾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付永宾在中国农业银账户为62×××70内的存款186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君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