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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执恢字第3号

平陆县晴岚制粉有限公司与马恒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陆县晴岚制粉有限公司,马恒飞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恢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平陆县晴岚制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淑彦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青武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马恒飞,平陆县圣人涧晴岚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陆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恒飞给付申请执行人平陆县晴岚制粉有限公司面粉款17190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马恒飞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生效的义务。被执行人马恒飞除具有一处房产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以物抵债。经双方协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马恒飞所有的运城市空港新区关公西街九号香港花园3号楼1103室房屋及室内家具家电作价37万交付申请人抵顶债务184796元,长退短补。

二、被执行人马恒飞以该房屋在中国建设银行运城分行剩余按揭贷款(截止2016年1月26日135689.98元)。由申请代理人李青武直接向银行按合同约定归还。

三、申请人退还被执行人房款49000元。

四、申请执行人平陆县晴岚制粉有限公司代理人李青武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必须义务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该房屋的相关手续,有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学明

审 判 员  王国荣

代理

审判员  解宏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卫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