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8民初457-2号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镇政府北侧。法定代表人孟宪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该公司职员。被告北京文化艺术音像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辛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文化艺术音像出版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财产保全费970元,共计1970元,由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侯月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咏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