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069号

郑棉丰与李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某,李某,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069号原告郑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肖洪林,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钦,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17层01C,组织机构代码715279885。法定代表人吴军强。本院在审理(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069号原告郑某诉被告李某、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90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由本院向原告清退。

审判员 廖 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明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