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336号原告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20号电力调度通信大楼。法定代表人林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湘红,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少伟,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嶂背工业区园湖路横一巷14号、15号、16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陈金色。被告深圳市南联简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简一村简一路东八巷1号201。法定代表人周健辉。上列原告诉被告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49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叶俐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欧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