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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336号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南联简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南联简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336号原告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20号电力调度通信大楼。法定代表人林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湘红,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少伟,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嶂背工业区园湖路横一巷14号、15号、16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陈金色。被告深圳市南联简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简一村简一路东八巷1号201。法定代表人周健辉。上列原告诉被告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49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叶俐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欧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