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刑更36号罪犯张锋波。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丽景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张锋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4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1日交付执行。2013年12月18日,本院裁定对罪犯张锋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24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罪犯张锋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锋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一次表扬、四次记功。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锋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张锋波未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湖北省汉江监狱对罪犯张锋波报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锋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无
代理
审判员 徐联坤
代理
审判员 葛雅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