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1178-2号申请执行人杨彬,男,1978年6月9日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清颍路安居小区。被执行人张芳,女,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新阳大道依心明园紫薇阁。被执行人田涛,男,1970年3月6日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址同上。杨彬与张芳、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州民一初字第02941号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田涛所有车号为皖KTT0**号江淮牌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田涛所有车号为皖KTT0**号江淮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占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司 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