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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保118号

黄海兵与杨大兵、柯丽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海兵,杨大兵,柯丽,鲁永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保118号原告黄海兵。被告杨大兵。被告柯丽。被告鲁永翠,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106号3栋2单元2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兵诉被告杨大兵、柯丽、鲁永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海兵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杨大兵、柯丽、鲁永翠价值3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黄海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杨大兵、柯丽、鲁永翠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二、对担保人高巧鲜所有的位于茅箭区二堰街办上海路10号1幢2-16-7(房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第一项,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上述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该案未审结或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的,当事人应当提出续保申请,且续行保全措施的延长只能是原保全措施期限的二分之一。当事人未申请续保的,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保全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  肖帮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