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5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王世军,男,汉族,1980年11月10日生,住址同上。本院的(2016)皖0123民初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王世军的存款1100元;或提取(扣留)王世军的款项11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王世军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宗虎
审判员 周 伟
审判员 商志强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