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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143号之二

李青林、孙立理与胡雷、叶显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青林,孙立理,胡雷,叶显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1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青林,男,汉族,住巢湖市沐集镇。

申请执行人:孙立理,男,汉族,住庐江县盛桥镇。

被执行人:胡雷,男,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

被执行人:叶显兵,男,汉族,住无为县泥汊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6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胡雷、叶显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雷、叶显兵给付申请执行人李青林、孙立理租金款人民币84000元和应承担的诉讼、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胡雷、叶显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雷、叶显兵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利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红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