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972号申请执行人冯晓志,男,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岗社街2号院1号楼19号。被执行人郜松建,男,汉族,1973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新村镇岗李158号。被执行人张莉,女,汉族,1977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渭水路祥和三街9号。被执行人郜红建,男,汉族,1978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城关镇洧水路祥和三街9号。被执行人郜松强,男,汉族,1979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新村镇岗李158号。被执行人杨伟峰,男,汉族,1965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新村镇杨湾019附1号。被执行人郑州绿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溱水路兴弘花园商业街A1A2号。法定代表人郜松强。被执行人河南驰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8号18层1812号。法定代表人张莉。被执行人郑州市永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火车站道西。法定代表人杨伟峰。被执行人河南上碟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登陆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郜松建。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惠证执字第18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郜松建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33号10号楼13层25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1011503**号)。
二、查封被执行人张莉名下的位于金水区建业路建业城市花园91号楼1层东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1010539**号)。
三、查封被执行人郜松建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南、燕凤路东10号楼1单元13层东户房屋。(合同号:10553688)。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文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亚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