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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972号

申请执行人冯晓志与被执行人杨伟峰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晓志,郜松建,张莉,郜红建,郜松强,杨伟峰,郑州绿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驰龙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市永通贸易有限公司,河南上碟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972号申请执行人冯晓志,男,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岗社街2号院1号楼19号。被执行人郜松建,男,汉族,1973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新村镇岗李158号。被执行人张莉,女,汉族,1977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渭水路祥和三街9号。被执行人郜红建,男,汉族,1978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城关镇洧水路祥和三街9号。被执行人郜松强,男,汉族,1979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新村镇岗李158号。被执行人杨伟峰,男,汉族,1965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新村镇杨湾019附1号。被执行人郑州绿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溱水路兴弘花园商业街A1A2号。法定代表人郜松强。被执行人河南驰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8号18层1812号。法定代表人张莉。被执行人郑州市永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火车站道西。法定代表人杨伟峰。被执行人河南上碟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登陆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郜松建。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惠证执字第18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郜松建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33号10号楼13层25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1011503**号)。

二、查封被执行人张莉名下的位于金水区建业路建业城市花园91号楼1层东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1010539**号)。

三、查封被执行人郜松建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南、燕凤路东10号楼1单元13层东户房屋。(合同号:10553688)。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文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亚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