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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2民初422号

山东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某甲、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民初422号原告山东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伟,董事长。被告王某甲,男,1971年6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兰陵县人,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王某乙,女,1987年5月31日生,汉族,山东省平邑县人,居民,住山东省平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所有的价值27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所有的价值27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洪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刁兴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