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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0902号

原告晋江市恒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瑞祥轻纺有限公司、泉州迈特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奇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蒋奇平、柯永辉、陈芸、庄建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晋江市恒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泉州瑞祥轻纺有限公司,泉州迈特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奇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蒋奇平,柯永辉,陈芸,庄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0902号原告晋江市恒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俊龙、陈荣宝,该公司员工。被告泉州瑞祥轻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庄建民,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泉州迈特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法定代表人柯永辉,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泉州市奇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蒋奇平,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蒋奇平,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柯永辉,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陈芸,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庄建民,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恒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瑞祥轻纺有限公司、泉州迈特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奇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蒋奇平、柯永辉、陈芸、庄建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恒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925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7463元,由原告晋江市恒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珊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鹤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