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49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胡庆华,行长。被执行人刘文祥,男,1976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叶祯梅,女,1989年7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黄云镜,男,1962年9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郑斯恩,男,195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郑健春,女,1965年2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上海杰娜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黄云镜。被执行人上海卓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叶祯梅。被执行人上海霆豪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郑斯强。被执行人詹照雅,男,197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林祯祺,男,1970年9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曾克熊,男,1969年8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郑斯强,男,1968年6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詹照佑,男,197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本��在执行(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书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刘文祥、叶祯梅、黄云镜、郑斯恩、郑健春、上海杰娜石业有限公司、上海卓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霆豪石材有限公司、詹照雅、林祯祺、曾克熊、郑斯强、詹照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车辆管理所及有关银行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晓春
代理
审判员 庄海舟
代理
审判员 薛 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银宇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