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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2382号

张广与姚玉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张广,姚玉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382号原告张广,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姚玉喜,男,60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原告张广与被告姚玉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撤回对被告姚玉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宗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