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3122号原告唐岳忠与被告徐建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岳忠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建强去向不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建强名下的位于奉化市南山路176-1号101、102、103、201、202、301、302、401、402室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上述房产因其他债务设定抵押,暂不宜处理。申请执行人唐岳忠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徐建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月28日,被执行人徐建强尚欠申请执行人唐岳忠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43.5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甬奉执民字第31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飞龙
审判员 蒋伟琦
审判员 宣小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