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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执异3号

郭晓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等与伊犁新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丝路华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晓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新疆振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犁新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丝路华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执异3号异议人:郭晓斌,男,汉族,1973年8月5日出生,住所地:新疆伊宁市合作区吉林路625号仁和小区**号楼*单元**室。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地址:新疆伊宁市解放路XX号金融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69781452-1。

法定代表人:周军,该行行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振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东路X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5769014-6。

法定代表人:周邦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伊犁新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火车站重庆北路新发地国际大厦2楼XX室,组织机构代码证:56885460-7。

法定代表人:刘明山。

被执行人:新疆丝路华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伊宁园区广东路X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6437756-7。

法定代表人:刘明山。本院在审查郭晓斌与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新疆振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犁新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丝路华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时,异议人郭晓斌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郭晓斌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郭晓斌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国栋

审判员  王 新

审判员  刘云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