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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204号

林嫦嫦、金联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嫦嫦,金联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204号申请执行人林嫦嫦,女,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金联友,男,196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联友银行存款6252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锦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厉慧洁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