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城法田民初字第54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住汕尾市城区。身份证号:×××2643。
委托代理人:颜文菊,系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玉兴,系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甲,男,汉族,住汕尾市城区。身份证号码:×××2651。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要点:原、被告是初中同学,双方于2004年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06年6月1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6日生育女儿蔡某乙。由于被告婚前婚后判若两人,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而且被告还经常殴打原告,不务正业,长期沉迷赌博,为逃避赌债还于2015年3月份开始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蔡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经审理查明: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原、被告系初中同学,双方于2004年6月份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06年6月19日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字号为粤汕城结字010601487的结婚证。双方于2006年10月6日生育女儿蔡某乙。是否有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被告长期沉迷赌博,屡教不改,且为逃避赌债,自2015年3月份开始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子女由谁抚养问题:1、原告现在从事医药销售工作,有意愿也有能力抚养女儿并承担女儿的抚养费;2、女儿出生至今均跟随原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女儿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被告现在下落不明,无法抚养女儿。因此,女儿应该由原告直接抚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及户口簿、被告的户口簿及常住人口信息证明、结婚证、女儿蔡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簿、原告提供的相片、汕尾市城区捷胜镇南门外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认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该婚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因被告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且为逃避赌债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夫妻难以共同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现原告要求女儿蔡某乙由其负责抚养,根据目前原告提出抚养女儿的理由及被告下落不明等实际状况,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原告的这一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蔡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儿蔡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辅斌
人民陪审员 褚 铭
人民陪审员 余德界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五日
书 记 员 林宝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