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374号原告宋昱凯。被告宋风萍。
原告宋昱凯与被告宋风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宋昱凯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宋昱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昱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宋昱凯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曹冬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裴金凤 来自
原告宋昱凯与被告宋风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374号原告宋昱凯。被告宋风萍。
原告宋昱凯与被告宋风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宋昱凯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宋昱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昱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宋昱凯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曹冬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裴金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