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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民初374号

原告宋昱凯与被告宋风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昱凯,宋风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374号原告宋昱凯。被告宋风萍。

原告宋昱凯与被告宋风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宋昱凯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宋昱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昱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宋昱凯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曹冬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裴金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