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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951号

魏永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魏永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魏永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和平路10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873822-0。法定代表人王连海,职务经理。案由:保险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永生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永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永生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557元,由原告魏永生承担。

审判员  杨晓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邵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