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82刑初20号公诉机关华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斌,男,汉族,1990年4月26日出生。2014年12月28日因吸毒被华阴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次日被华阴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9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0日13时22分,被告人杨斌在华阴市玫瑰园小区门口过道处,用撬锁的方式将太华路街道办事处南寨村村民杨某的一辆灰棕色绿佳牌电动踏板车盗走,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楚某。经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777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返还失主。2014年12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杨斌在渭南市高新区麻李村卫生室门前,用撬锁的方式将失主付某的一辆黑色建设雅马哈125型摩托车盗走。经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094元。案发后摩托车已追回,返还失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斌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提供失主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对指控事实予以证明,要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斌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述清楚,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0日13时22分,被告人杨斌在华阴市玫瑰园小区门口过道处,用撬锁的方式将失主杨某的一辆价值1777元的灰棕色绿佳牌电动踏板车盗走,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楚某,所得赃款购买毒品吸食。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返还失主。2014年12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杨斌在渭南市高新区麻李村卫生室门前,用撬锁的方式将失主付某的一辆价值2094元的黑色建设雅马哈125型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返还失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失主杨某报案材料及陈述,失主付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石某、付某1证言,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领条,行政处罚材料,户籍证明信,被告人杨斌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斌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少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严建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