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3民初98号原告包建芳,女,生于1954年10月23日,汉族,住成都市育仁东路。被告路洪军,男,生于1980年4月3日,汉族,住成都市新津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公司住所: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五津北路****号。负责人付小平,该公司经理。被告邯郸市高开大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32284-1。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装备制造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新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于秋雨,男,生于1987年8月7日,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该公司员工。被告马晓峰,男,生于1981年9月8日,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55784-X。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辖区经济开发区联通南路*号,负责人杨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付超,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包建芳诉被告路洪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邯郸市高开大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马晓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该案涉及多辆车辆连环相撞,当事人众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包建芳诉被告路洪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邯郸市高开大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马晓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杜永洪
人民陪审员 高殿懋
人民陪审员 吴是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