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刑更21号罪犯钟小平。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钟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罪犯钟小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小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七次表扬,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5日,受到监狱禁闭十五天的处分。罚金5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钟小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钟小平未退赃,且受到监狱禁闭处分,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湖北省汉江监狱对罪犯钟小平报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小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无
代理
审判员 徐联坤
代理
审判员 葛雅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