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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200号

房国庆与杨永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6-28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房国庆,杨永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200号原告房国庆,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被告杨永君,男,35岁,汉族,住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

原告房国庆与被告杨永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房国庆于2016年1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永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房国庆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房国庆负担。

审判员  姜玉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立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