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200号原告房国庆,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被告杨永君,男,35岁,汉族,住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
原告房国庆与被告杨永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房国庆于2016年1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永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房国庆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房国庆负担。
审判员 姜玉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立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