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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82财保8号

王守芬与王守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敦煌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守芬,王永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82财保8号申请人王守芬。被申请人王永忠。申请王守芬与被申请人王永忠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守芬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永忠在甘肃农商银行敦煌市支行南门储蓄所土地征收补偿款180000元依法冻结。申请人王守芬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并自愿承担法律后果。经审查,申请人王守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永忠在甘肃农商银行敦煌市支行南门储蓄所土地征收补偿款18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俞军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雪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