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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772号

北京市东方黎明型材拉弯厂与北京瑞正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市东方黎明型材拉弯厂,北京瑞正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772号原告北京市东方黎明型材拉弯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村。组织机构代码:80241XXXX。投资人黄子震,男,汉族,1979年4月17日出生。被告北京瑞正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小耕垡村委会西500米。法定代表人张建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东方黎明型材拉弯厂(以下简称型材拉弯厂)与被告北京瑞正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型材拉弯厂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型材拉弯厂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东方黎明型材拉弯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零二元,由原告北京市东方黎明型材拉弯厂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佳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