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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2741号

马既兰与马玉霞、马青洲、马永强赡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既兰,马玉霞,马青洲,马永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2741号申请执行人马既兰,男,1931年7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玉霞,女,1954年2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青洲,曾用名马胜强,男,1957年5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永强,男,1971年7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马既兰与马玉霞、马青洲、马永强赡养费纠纷一案,权利人马既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428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4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为14400元(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每人每月赡养费400元,共计14400元),本案立案日期为2015年12月25日,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赡养费还未产生,故本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马永强已将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赡养费共计12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马既兰。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回案款24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马既兰,执行费116元马玉霞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27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