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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3200号

李洪波诉郭某某、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洪波,郭淑清,栾孝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3200号原告李洪波,男,1976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长春岭镇上岱吉村。身份证号222303197607174614被告郭淑清,女,1959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长春岭镇长青村。身份证号22072419591002584X被告栾孝林,男,1970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长春岭镇上岱吉村。身份证号222303197012274616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波诉被告郭淑清、栾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波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由原告负担410元,剩余41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房立坤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人民陪审员  李学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