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3200号原告李洪波,男,1976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长春岭镇上岱吉村。身份证号222303197607174614被告郭淑清,女,1959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长春岭镇长青村。身份证号22072419591002584X被告栾孝林,男,1970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长春岭镇上岱吉村。身份证号222303197012274616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波诉被告郭淑清、栾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波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由原告负担410元,剩余41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房立坤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人民陪审员 李学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