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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1089号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陈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陈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08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契街道长江路1166号。法定代表人胡跃成,局长。委托代理人阎益芬,该局菊长。被执行人陈雷,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5)甬仑行审字第13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陈雷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该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雷无银行存款记录、无登记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雷无银行存款记录、无登记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5)甬仑行审字第13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孝华

审判员  周 晓

审判员  李向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樊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