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157号原告陈新春,男,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罗长山,男,1951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春与被告罗长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春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新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新春负担。
审判员 谷建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喜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