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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初157号

陈新春与罗长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新春,罗长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157号原告陈新春,男,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罗长山,男,1951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春与被告罗长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春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新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新春负担。

审判员  谷建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喜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