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财保18号申请人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9号湖南商会大厦西塔21楼。法定代表人邹志新,董事长。被申请人上海嘉利泰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15楼E座。法定代表人罗旭,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嘉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28号富利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赵湘蓉,董事长。被申请人李勇超。被申请人肖训。被申请人袁铛。被申请人陈左雅晴。被申请人赵湘蓉。申请人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嘉利泰仰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嘉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勇超、肖训、袁铛、陈左雅晴、赵湘蓉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在广东南粤银行长沙分行的600万元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担保的实现,同时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错误财产保全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无法赔偿被申请人的情况,故有必要将申请人提供的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广东南粤银行长沙分行950001232900000062-4号帐户的存款16万元;
二、第一项执行后,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嘉利泰仰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嘉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勇超、肖训、袁铛、陈左雅晴、赵湘蓉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隆改平
审判员 胡 涵
审判员 罗绍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启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