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2779号原告上海申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邱进芳。委托代理人张树学,上海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桂保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炎。
原告上海申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桂保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乔财权
审 判 员 陆玲英
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悦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